解釋:〈美〉 長期以來一直受憲法保護的一項權利,其典型例證是在某州沒有居住滿一定期限者,有權申請該州的福利支助,在美國認為剝奪公民的此項權利,就是剝奪其遷徙權,因而也剝奪了其法律平等保護權〔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雖然,美國憲法並沒有具體規定該項權利,但早在19世紀6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宣佈憲法第四條中的特權和豁免權條款〔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Clause〕保證每個人都有跨州來往的權利。在新近的幾個案例中,最高法院也再次遵循了州際遷徙原則,堅持州無權為遷徙設置障礙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