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根據1973年桑德訴布裡南案〔Souder v. Brennan〕所闡釋的《公平勞動標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 Act〕1966年修正案,凡從工作中獲得任何經濟收益的機構,都應向其患病工人支付最低工資或與健康工人相當的工資。根據工作活動中心證明〔Work Activities Center Certificate〕,如果該中心提供的工作只適於身體嚴重損害致生產能力極低的病人,則機構可支付的金額為最低工資的25%。雖然該權利的合法化已為某些患病者帶來了經濟上的收益,但在其他機構,資金的缺乏導致這種病人的職位減少,從而使其喪失了以此打發時日和掙錢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