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國托馬斯·潘恩〔Thomas Paine〕首次使用該詞為他的著作命名。1789年的法國國民會議〔National Assembly〕通過的《人的權利和公民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也使用了該詞。該宣言宣稱:人生而自由,權利平等,這些權利具體為自由權、私有財產權、安全和反抗壓迫的權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直接或間接地參與立法的權利;非經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受逮捕等。在更廣泛和更普遍的意義上,人的權利與自然權利、基本權利和人權〔human right〕諸詞有聯繫,並基本上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