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在合同法中,如果某一合同對於合同履行期間未作約定,則推定該合同應在合理期間內履行,並應根據合同標的、當事人狀況及其意圖確定該合理期間。對支票提示付款的合理期間應當根據該票據的本質、商業慣例以及特定案件的具體事實加以認定。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U.C.C.〕,合理期間應當根據每一案件的本質、目的以及當時情形予以確定。例如第2-206(2)條、第2-207條規定,如果要約人未規定承諾期間的,則承諾須在合理期間內作出。其他條文中亦有類似規定,例如第2-513(1)條(買方貨物檢驗權)、第2-610條(合同的先期拒絕)等。在英國《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中,確定與貨物買賣相關的合理期間是一個事實問題〔a question of fact〕。而在英國《匯票法》〔Bills of Exchange Act〕中,確定作出匯票拒絕兌付通知的合理期間則是一個法律問題〔a question of law〕,決定於《匯票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