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羅馬法) 為返回被別人佔有但卻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而進行的訴訟,包括動產,亦包括不動產。該訴訟因其救濟能返還訴請之物而得名。 (2)(英格蘭古法) 普通法中自由土地保有人〔freeholder〕為回復其土地或某種土地權益而進行的訴訟。它包括:1由權利令狀〔writ of right〕開始的決定土地產權〔title to land〕的土地權利訴訟;2由大陪審團解決侵佔〔disseisin〕問題而進行的土地佔有訴訟;3由進佔令〔writ of entry〕開始的土地佔有訴訟。後來這些訴訟為驅逐之訴〔ejectment〕所取代。1875年之後,這些訴訟格式均被取消,統一為一般的訴訟。 → action; personal 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