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指15到17世紀在春秋兩個假期〔in Lent and August vacations〕為律師公會〔Inns of Court〕作系列講座或報告的高級出庭律師〔senior barrister〕。春假演講一般留給那些幾年前演講過,或是公會主管委員〔bencher〕的高級講師〔double reader〕。以前,講師是成為公會主管委員會的前提,17世紀公會主管委員開始由選舉產生,並未要求曾做過講師。15世紀時演講包括一系列標準的講座,涉及過去一些最重要的制定法〔statute〕,16世紀時講座多為闡明某制定法或部門法〔branch of law〕,主要是土地法。許多這類演講都成為權威著作。17世紀該制度衰微。該頭銜也用來指聖殿大教堂〔Temple Church〕中於週日下午上日課〔read the lessons〕和布道〔preach〕的教會法官〔official〕,他常在律師公會或大學裡任教師,職稱僅次於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