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1875年司法改革之前英格蘭的三個普通法中央法庭之一,另兩個是民訴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Common Bench〕和財稅法庭〔Court of Exchequer〕,它們都是依據不同分工從早期的御前會議〔Curia Regis〕中分離出來的。之所以稱之為王座法庭,一方面是因為它是以國王的名義來記錄和保存檔案的,另一方面因為以前國王時常親自在此坐堂問案。作為以前國王御前會議的一部分,依據其性質和組成,它不可能固定於一地,而是隨國王四處巡遊,待到幾個世紀之後,皇家法院正式建成,它才固定在威斯敏斯特,但仍可依國王意志移動。與另兩個普通法中央法庭相比,無論在權力還是地位方面,王座法庭都更高一籌,其首席法官被稱為英格蘭皇家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位居其他普通法法官之先;以前它還可以受理來自民訴法庭和財稅法庭的上訴案件;另外它還能通過具有特權性質的職務執行令〔writ of mandamus〕——該權力另兩個普通法中央法庭也享有,禁令〔prohibition〕和調卷令〔certiorari〕對下級法庭、治安法官〔magistrate〕及公共法人〔civil corporation〕以及對權利開示令〔quo warranto〕和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的申請等程序享有特別管轄權。王座法庭的職能分民事〔plea side〕和王事〔Crown side〕兩方面,其民事司法管轄權起初只限於當事人為國王的直屬封臣〔tenant in chief〕或王室人員的案件,後來通過米德爾塞克斯令〔Bill of Middlesex〕獲得了除不動產權益訴訟〔real actions〕和涉及財稅的案件之外的一切對人之訴〔personal action〕的管轄權,1832年的一項法令則正式授予了它對這些案件的管轄權,對這些案件的上訴管轄權歸財政署內室法庭〔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王事方面的管轄權包括上面談到的上訴和特別管轄權,還包括刑事管轄權。在普通法方面,王座法庭是主要的刑事法庭,對刑事案件可以有初審管轄權,下級法庭的刑事案件在一定條件下可通過調卷令移至王座法庭。1873-1875年的司法改革將王座法庭的司法管轄權移給了高等法院〔High Court〕,它原來的英格蘭皇家首席大法官和其他五位常任法官組成了高等法院王座分庭,受理原屬它管轄的案件。1881年,高等法院的民訴分庭、財稅分庭並入王座分庭,組成了新的王座分庭。 → Court of Common Pleas; Court of Exchequer;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