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該詞源於拉丁文「obligatio」(即羅馬法上的「債」),指連接兩個法律主體,並規定雙方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權利義務內容的紐帶。例如,當一方將某物售與對方時,他們之間就創設了一種債,從而產生接受交付或付款的權利以及相應的交付或付款的義務。又如,當某人侵害他人致損的,該侵害行為亦創設一種債,據此產生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和賠償損失的義務。根據債的發生根據,可以分為自願行為所生之債,和非因當事人意志、僅以當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並根據法律規定所生之債。前者如合同之債,後者如回復原狀〔restitution〕之債(即羅馬法上的准契約之債〔obligation quasi ex contractu〕)、損害賠償之債(即羅馬法上的私犯和准私犯之債〔obligation ex delicto and quasi ex delicto〕)等。因債而產生的權利只是對人權〔in personam〕,亦即僅對特定的人具有強制執行力。有關債法的規定存在於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法律體系中。 (2)該詞有時專指債務、法律義務或責任。也可用以指道德義務。 (3)指用以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