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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natural law,自然法
中文:自然法
解釋:自然法的思想淵遠流長,在西方哲理、法理思想傳統中,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臘時代。從總體上講,自然法思想理論指的是宇宙中最高主宰制定的律法,適用於所有的人,區別於由特定的國家或組織制定的實在法〔positive law〕。「理性」或「人的本性」是所有自然法思想理論探討的起點,但對於「自然法」的含義以及其與「實在法」的區別方面,各派理論分歧重重。按照時代劃分,可以把自然法思想理論的演變大致分為四個時期:1古希臘、羅馬時期的自然法思想。古希臘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理論的基礎。智者學派開始區分永恆的、理性的法律與流變、多樣的特定的法律。永恆的自然概念被引入,自然法被看作是公正的、永恆的法律,而與不公正、流變的人類的法律相對照。亞里士多德基本上堅持了智者學派的觀點。後來斯多噶學派引入一種較新的自然法理論,他們提出了一種普遍理性的理論,認為人的理性也是自然的一部分,並且提出了一種人人皆平等理論,認為存在絕對自然法與相對自然法,人類世界中不完善的相對自然法在理性的指導下盡量臻於完善的絕對自然法。鼎盛的羅馬時代儘管取代了希臘的地位,但對於自然法理論並未做出新的貢獻。但羅馬人有一個重要的發展,當斯多噶學派的思想在帝國時代被接受下來時,自然法通過萬民法〔jus gentium〕發揮作用並被認可;2中世紀時期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紀教會法之父格拉提安〔Gratian〕將古代自然法與神法〔law of God〕統一起來,他認為自然法是神法的一部分,是永恆不變的,超越於習慣法或實在法,教會是自然法的解釋者。另一位神學思想家托馬斯·阿奎那則認為,世界由神意或神的理性統馭。自然法是理性動物,即人對永恆法的參與,永恆法是最高的律法,通過自然法理性顯露出來,人類作為理性存在物適用這一部分永恆法於人類事務;3近代的自然法思想。近代的自然法思想理論又被現代學者稱為「古典自然法」思想。民族國家的興起,即君主主權對羅馬教會權力的挑戰與削弱,新教以及人文主義、近代自然科學等的興起對自然法思想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這個時期的代表人物是格老秀斯〔Grotius〕、洛克〔Locke〕、霍布斯〔Hobbes〕及孟德斯鳩〔Montesquieu〕等。這一時期的自然法思想的顯著特征是把自然法從中世紀的神法體系中剝離出來,強調自然法來自人的理性,他們分析或討論了自然狀態、自然權利並進而討論了社會契約理論,使政治學與法學理論都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4現代自然法思想的復興。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初,自然法理論及社會契約論遭到詰難而處於低潮。法律實證主義、功利主義法學等法學理論取代了其地位。二戰之後,出於對法西斯罪惡的反省,自然法理論得到復興。人們對於「惡法亦法」的法律實證主義理論進行了批判。其中的突出代表是美國的朗·富勒〔Lon Fuller〕,他指出了法律的道德基礎,為非神學的自然法思想確立了理論基礎。古典的自然法思想即近代的自然法理論對近現代以來的政治、國家等理論及歷史造成了深刻的影響,尤其是自然權利理論所推演出的天賦人權說、有限政府論等對追求平等、自由、財產與幸福的權利提供了鬥爭利器或依據,並對法國大革命、美國憲法的制訂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現代國際法也大多在自然法理論的基礎上制訂。總之,自然法思想儘管因其含有先驗的信念的性質遭到詰難,但是,參照一個更為理想因而被認為具有更高效力的自然法准對實在法的批判似乎不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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