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用於此含義時,該詞意義不定,多與「damage」、「detriment」、「injury」、「deprivation」等詞同義。既指經濟上的損失,亦指因人身傷害而導致的損害。在保險法中,保單上使用該詞是指一種被丟失、破壞或毀損滅失的事實狀態。在勞工賠償法、社會保障法或殘疾保險合同有關殘疾利益取得的規定中,它是指部分或永久地喪失眼睛、肢體等的器官功能。 (2)常用於保險條款中,尤指諸如部分損失〔partial loss〕、全部損失〔total loss〕、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或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等。 (3)因任何原因而造成的財務上的損害,例如:供貨後無法取得債務人款項;貨物的售價低於成本;管理費用高於銷售利潤總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