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1066-1284年間,英格蘭不斷侵擾威爾士,那些逐步從赫裡福德〔Hereford〕到格羅斯特〔Gloucester〕征服威爾士的貴族獲得了近乎王權或巴拉丁〔palatine〕的權力,稱為邊境藩王,他們處於半獨立狀態。愛德華一世征服威爾士之後,將威爾士西部和北部分成6個郡,並置於斯諾登〔Snowdon〕、切斯特〔Chester〕和南威爾士的司法管轄之下,實行英格蘭法。剩下的地區由邊境藩王統治,他們擁有廣泛的司法管轄權,包括判處肢體刑、審判民事案件、簽發自己的令狀和指派法官等。在這些地方發展出一種被稱為「邊境習慣」〔custom of the Marches〕的法律,它是英格蘭法和威爾士習慣的混合物。愛德華一世曾力圖將這些邊境藩王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但長期以來他們仍在不斷地反抗王室中央。1536年英格蘭與威爾士聯合之後,又新設了5個郡,相應的137個藩王也附屬於新設的郡或鄰近英格蘭的郡,他們的特權只有一小部分,主要是設立法庭的權力在經歷這次變革和1543年的法令後得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