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rt of Session,最高民事法院院長
中文:最高民事法院院長
解釋:〈蘇格蘭〉 當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於1532年成立之時,它包括1名教士出身的院長和14名法官,教俗各半。如果御前大臣出席,則由其出任院長;1579年後院長由其同事推選;但在1633年則由國王提名任命;1641年到1652年期間,所選的院長僅任職一個開庭期;但從1661年起,該官職又復原為由國王任命。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院長不僅是司法首領,另外還具有許多類似於英格蘭御前大臣所享有的行政職權。現在他不僅聽審上訴案件或疑難案件,也可以出任初審法庭的獨任法官。1836年之後,他還主持最高刑事法庭,並出任最高刑事法官。 → Court of Session; Lord Ordin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