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 of the manor,莊園領主,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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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ord of the manor,莊園領主
中文:莊園領主
解釋:(封建法)
對在國王之下保有領地者的稱呼,同時其他自由人或農奴亦可在他之下保有土地。附屬於土地保有的一種權利是領主可在其莊園內設立封臣法庭〔court baron〕,並由自由保有土地的封臣出任法官。1290年《封地買賣法》〔Quia Emptores〕之後,新莊園的創設已不再可能,除非是由明確的制定法授權或是由國王依《封地買賣法》之前的習慣創設,但領主基於莊園所享有的權利,如採礦權、理論上主持法庭的權利等,一直明確保留至1925年的財產法改革。莊園可能是教俗職位的一部分或附屬於其上,其中領主與封臣的權利、權力、義務在相當程度上受到古代法律或特別習慣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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