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蘇格蘭〉 「Justice-General」從15世紀起在蘇格蘭開始使用,指稱最高刑事法官,替代更古老的「最高司法官」〔Justiciar〕一詞。1672年,蘇格蘭設立最高刑事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並命令其掌管這一法院。1830年《最高民事法院法》〔Court of Session Act〕規定,在當時的那位最高刑事法院院長去世後,這一職位應同最高民事法院院長一職合二而一,由一人擁有,且可主持巡迴法院,但當今的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院長並不從事巡迴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