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全稱應為首席財政大臣和財政署司庫〔Lord High Treasurer and Treasurer of the Exchequer〕。作為首席財政大臣,他在接受任命時要從國王手中接過一柄白色的官杖〔white staff〕;作為財政署司庫,他通過特許狀〔letters of patent〕而獲委任。此官職發端於諾曼王朝早期王室的司宮〔chamberlain〕,亨利一世時它被確立為一個新的機構,並由此發展出財政署。財政大臣〔Lord Treasurer〕和首席財政大臣〔Lord High Treasurer〕的稱謂始用於16世紀,1612年起被正式使用。1612年之前,這一職位由個人把持,1612-1714年之間或由個人或由一個委員會充任,從1714年起一般都由一個委員會來充任此職,這個委員會的成員組成財政委員會〔Treasury Board〕,但該委員會自19世紀中葉起就沒有召開過會議。財政委員會現由首席財政大臣——即首相,對財政署的工作進行一般性監督,財政署主管或執行大臣〔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負責財政大臣的實際事務,和五名輔助大臣組成,由一名首席秘書〔Chief Secretary〕,一名政務次官〔Parliamentary Secretary〕——通常是議院督導員〔Chief Whip〕,一名財務秘書〔Financial Secretary〕和一名國務大臣〔Minister of State〕來協助工作。早期蘇格蘭亦有司宮一職,後大約在1424年任命了王室審計官〔comptroller〕和司庫〔treasurer〕取代司宮,從1686年到蘇格蘭和英格蘭聯合之前,上述官職一直由一個委員會擔任,此後則在名義上歸入大不列顛的首席財政大臣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