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早期一種重要的國家官員。在中世紀時,其職權與王室典禮官〔Earl Marshal〕相似,多與軍隊事務相關。約從1348年起,他們共同主持騎士法院〔Court of Chivalry〕,審理王國領土以外的犯罪和與軍隊有關的事務。16世紀初期,自亨利七世〔Henry Ⅶ〕褫奪白金漢公爵斯坦福德的財產與公權〔attainder of Stafford,Duke of Buckingham〕之後,該職位即廢棄不用,只是在特殊場合,通常是在舉行加冕典禮時,才任命該職位。在蘇格蘭亦存在這一職位。 → Constable of Eng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