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英〉 舊時英國的海軍最高統帥。按Admiral這一稱號原意為戰艦司令,公元1295年英王首次任命了一位官員擔任此職。大約在1360年以前,擔任此職的官員只充當艦隊司令,並無司法權限。英王愛德華一世〔Edward Ⅰ〕時,據信曾存在四位分別管轄四海〔four seas〕的艦隊司令,直至1360年英王始任命了一位統轄全國艦隊的司令,1412年被稱為「英格蘭、愛爾蘭及阿基坦海軍司令」〔Admiral of England,Ireland and Acquitaine〕。1540年開始出現了「海軍大臣」〔Lord Admiral〕的稱號。1619年白金漢〔Buckingham〕被任命為海軍大臣,負責當時海軍委員會〔Navy Board〕的船艦的管理和維修任務。1638年開始有了「海軍事務大臣」〔Lord High Admiral〕的稱號。但海軍事務大臣的職權除1827-1828年外一直由海軍委員會〔Board of Admiralty〕行使(海軍事務大臣的頭銜雖由女王伊麗莎白二世〔Elizabeth Ⅱ〕恢復並自任該職,但只是一種榮譽稱號)。19世紀中,海軍大臣〔First Lord of the Admiralty〕接替了海軍委員會首長〔the first commissioner of the Board of Admiralty〕的職務。現「海軍大臣」的官職已於1964年廢止,由國防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Defence〕取代。 (2)〈蘇格蘭〉 舊時蘇格蘭的海軍統帥及管理港口與海岸的高級官員,同時亦對海事案件擁有司法管轄權。現蘇格蘭已無此項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