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指各種州立法,它規定對非本州居民或法人的被告,如果和本州存在某種聯繫(如在本州擁有財產、從事商業活動、實施了侵權行為等),則可通過傳票的替代送達〔substituted service of process〕對之行使對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如紐約州規定,對非本州居民或法人親自或通過代理人實施下列行為,由此而引起訴訟時,本州可適用長臂法對其行使管轄權:1在本州內從事任何商業活動;2在本州內實施除誹謗〔defamation〕以外的侵權行為;3在本州以外實施除誹謗以外的侵權行為,但給本州內的人身或財產造成了損害,且該非本州居民或法人一貫在本州內從事商業活動或從事任何其他持續性的活動,或從本州內的財產或服務取得實質性的收益;4在本州擁有、使用或佔有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