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它包括如下情形:1由地方自治當局、水資源管理當局或城鎮市政公司根據有關公共衛生法、公路法及類似法律而向土地受讓人徵收的費用;2地方自治當局在1926年1月1日以後,或土地轉讓合同或協議在1926年1月1日以後訂立而對土地受讓人施加的土地使用禁止與限制;3政府大臣〔Minister of Crown〕或政府部門在1975年《地方土地負擔法》〔Local Land Charges Act〕生效後,對受該法調整的任何土地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所施加的土地使用禁止或限制;4政府大臣、政府部門或地方自治當局對相同的土地轉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積極義務;5由任何其他制定法明文規定的對地方土地徵收的費用或施加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