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英〉 指由地方居民選舉產生、負責管理法律規定屬於某一地方事務並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政府組織。英國為單一制國家,各地方政府並無固有管理權,而是由中央政府通過立法授予其權力。地方政府基於授權對當地的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教育、道路、城鄉規劃〔town planning〕、住房等事務進行管理。在英國,英格蘭或威爾士的地方政府制度最為接近。依1972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地方政府一般為郡、區兩級,郡的管理機構為由選舉產生的郡議會,郡下設區,由選舉產生的區議會管理。但在一些地方區下還有教區(英格蘭)或社區(威爾士)。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在英格蘭人口密集區則設立都市郡〔metropolitan county〕,其下設都市區〔metropolitan district〕,管理機構分別為民選的都市郡議會和都市區議會。但1985年的《地方政府法》已廢除了都市郡議會,將其職能轉移給都市區議會。在蘇格蘭,依1973年《(蘇格蘭)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Scotland)Act〕,蘇格蘭分9個行政區〔administrative region〕和3個島區〔island area〕,行政區下設區,區又分為社區。根據1963年《倫敦政府法》〔London Government Act〕,大倫敦區〔Greater London〕由32個倫敦自治市〔London borough〕和1個倫敦城〔City of London〕組成。大倫敦區政府原採用由大倫敦區居民選舉產生的大倫敦議會〔Greater London Council〕及各自治市居民選舉產生的倫敦自治市議會〔London borough councils〕和倫敦城議會〔Common Council of the City of London〕二級制,但1985年的《地方政府法》廢除了大倫敦議會,其諸多職權轉移給倫敦自治市議會行使。在北愛爾蘭,依1972年《(北愛爾蘭)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Northern Ireland)Act〕,它由26個區組成,各區有區議會。 → borough; county boroughs; district; parish (2)〈美〉 指州以下縣〔county〕、鎮〔town〕、自治市〔city〕或其他地區的政府組織。美國各州的地方政府模式是在繼承17世紀英國的地方政府制度上適應美國體制發展起來的。同英國地方政府一樣,美國的地方政府也沒有固有的權力,其權力只能來源於州憲法和法律的授予以及州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自治權。美國雖然在聯邦一級實行聯邦制,但在州一級實行單一制,州以下的地方政府由州創設,地方政府的權力自然來自州的授予。美國各州的地方政府組織差異很大,但縣是現存最大的地方政府單位。除康涅狄格州和羅得島州外,其他各州均設有縣,縣下設市、鎮並受縣管轄。不過縣在各州地位並不相同。在南部地區縣是主要的行政單位,而在北部新英格蘭地區,縣則不是重要的行政單位。美國縣政府形式多樣,但傳統基本的組織形式是由縣委員會領導,縣委員會兼有立法和行政雙重職能。但由於縣行政權力分散,效率低下,近來的改革力圖消除此弊病。鎮在美國並不是普遍存在的地方政府單位,只有20個州設有。其中在北部新英格蘭地區,它是最主要的行政單位,在那裡鎮民大會〔town meeting〕是鎮的最高決策機關,實行直接民主;鎮民大會選舉產生鎮管理委員會〔Board of Selectmen〕負責大會執行工作。自治市也是美國重要的地方組織,其基本實行市長議會制、委員會制和市經理制三種形式。此外美國各州的地方政府單位還包括特別行政區〔special district〕和校區〔school district〕。 → c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