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美〉 指管轄權限於某一特定區域的法院。該詞通常用來指州法院以區別於聯邦法院,或指都市法院〔municipal courts〕或縣法院〔county courts〕以區別於在全州範圍內有管轄權的法院。此外,市法院〔city courts〕、警察法院〔police courts〕、治安法院〔courts of a justice of the peace〕也都是地方法院。 (2)〈英〉 在英格蘭,過去曾有大量的地方法院,這些法院由王室特許狀,或者由涉及地方性事務的法律,涉及貿易公司等的個別法律或命令等設立。這些法院大部分在19世紀初即廢棄不用,1846年設立的現代郡法院體制給這些古老的地方法院的衰落進程劃上了句號。但直到1886年,仍有一些地方法院保留著,1972年,當重組地方政府時,141個市鎮民事法庭被撤銷。但是仍有幾個地方法院得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