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iar,(1)(王室法院的)法官<br>(2)首席政法官;攝政官<br>(3)首席政法官<br>(4)首席司法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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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justiciar,(1)(王室法院的)法官
(2)首席政法官;攝政官
(3)首席政法官
(4)首席司法官
中文:(1)(王室法院的)法官
(2)首席政法官;攝政官
(3)首席政法官
(4)首席司法官
解釋:〈拉〉
(1)(英格蘭古法)
又稱justicier。
(2)〈英〉
諾曼征服時代和金雀花王朝〔Plantagenet〕時期重要的行政和司法官員。最先由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設立。領導整個王室法院的事務,也主持御前會議〔curia regis〕和財政署〔Exchequer〕的事務。在國王居住於諾曼底而不在英格蘭的時間,他是相當於攝政者的最高官員,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簽署、頒發令狀。也稱為chief justiciar。1265年該職位即已空缺,後由愛德華一世廢除,其大部分權利和榮譽由御前大臣〔Chancellor〕所承襲。
(3)〈愛爾蘭〉
設立於1172年,是英王在愛爾蘭的最高代表,而且還是英王與愛爾蘭行政部門的聯繫通道。主要負責保證英格蘭的法律、習慣在愛爾蘭的實施,享有廣泛的司法管轄權。14世紀以後不再是愛爾蘭的最高統治者。1478年,首席政法官一詞就不再用了。
(4)〈蘇格蘭〉
負責王座法庭〔king's court〕的蘇格蘭高級司法官員,對各種案件都有最高的審判權,後來其權力不斷遭到削弱。從15世紀起改稱為最高刑事法官〔Lord Justice-General〕。
= just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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