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 vitae necisque,生殺權,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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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jus vitae necisque,生殺權
中文:生殺權
解釋:〈拉〉
(羅馬法)
指古代羅馬家長對家屬和奴隸的生殺取捨的權力。對家庭中新生嬰兒的留養或拋棄,出養自己的子女,收養他人的子女,懲罰家屬和奴隸,從體罰、逐出家門以至處死,更不論他們的男婚女嫁和休離,全由家長一人決定。其時,國家權力不涉及家庭內部,家長的行動僅受宗教和習俗的約束。隨著社會的進步,家長的權力開始逐漸受到法律的限制。公元89年,國家首先取消了祖父對孫子女、丈夫對妻子以及家長對媳婦的生殺權;對子女的生殺權一直維持到公元2世紀初。至於奴隸,帝政後期由於受自然法學和基督教的影響,國家也逐漸通過了一些限制虐待他們的法律,其犯重罪的,應由官廳處罰;但這只是類似現代各國保護動物的措施,並非承認奴隸享有自由人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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