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根據憲法、制定法或法院規則的規定行使司法權的人。司法官員的種類較多,其權限各不相同。最通常的司法官員即法官,其他的有治安法官〔magistrate;justice of the peace〕、主事法官〔master〕、受托裁判官〔commissioner〕、審斷人〔referee〕、聽審官〔hearing officer〕,或者對他們總稱為「助理司法人員」〔parajudicial personnel〕或「助理法官」〔parajudge〕。他們的權限通常來自於法院的授權,也有的是根據制定法的規定。一部分助理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履行一些基本的職能,如確定保釋、聽審某類案件等,其他的則專門負責某一方面或某種程序的工作,如遺囑檢驗、青少年違法事件、交通事故、家庭關係等。此外還有些官員如假釋委員會成員、緩刑官員等,雖隸屬於行政機構,但也具有一些與其職權相關的有限的、特定的司法權限。該詞也可以指法院的任何官員,如執達官〔bailiff〕、法庭記錄員〔court reporter〕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