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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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中文: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解釋:〈英〉
是根據1833年的《司法委員會法》〔Judicial Committee Act〕成立的司法裁判機構,其成員包括樞密院院長和各前任院長、御前大臣、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以及不超過六位現為或者曾經是英國自治領〔Dominion〕的高級法官且現任樞密院成員者。該委員會主要受理來自英國各自治領或附屬領地的任何上訴案件,包括刑事的和民事的,但已成為獨立國家且取消了向該委員會上訴的地區除外,有些案件的上訴需要取得樞密院的特別許可。司法委員會的管轄權還包括受理來自教會法院〔Ecclesiastical Courts〕和捕獲法院〔Prize Courts〕的上訴案件,其對案件的審理是終局的。此外,司法委員會還有權聽審對某些專業組織(如醫療總會〔General Medical Council〕)所作的取消其註冊成員資格的決定提出的上訴。司法委員會不正式發佈判決,但其對案件的裁決結果會在公開法庭上宣讀,並告知女王。為使該裁決結果生效,尚需簽發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在以前,與裁決結果不同的反對意見〔dissenting opinion〕不公佈,但現在這一做法已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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