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字典)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法律人勝利組合】在台灣考律師,通過大陸法考、碩博士班,縱橫兩岸贏先機~ 詞條:Judge Ordinary,常任法官中文:常任法官解釋:〈英〉1875年《婚姻案件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規定設立離婚和婚姻案件法庭〔Court for Divorce and Matrimonial Causes〕,並規定遺囑檢驗法庭〔Court for Probate〕的法官以常任法官的名義同時為該法庭的法官,對該法庭所管轄的案件進行初審。1873-1875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s〕將其管轄權轉歸高等法院,常任法官成為遺囑檢驗、離婚和海事分庭的庭長,現為家事分庭的庭長。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