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指正式就職時舉行的儀式性引見活動。 (2)(采邑法) 指領主將土地佔有公開移交〔public delivery of seisin or legal possession〕給其封臣的行為或儀式,包括向封臣交付某些象徵性物品,如土塊、木棍等。這種公開轉移佔有的方式在文字未普及前是獲得佔有〔seisin〕的要件之一。起初繼承土地亦需此儀式,但其後來為簡單的進入〔entry〕土地所取代。另外授封儀式與效忠不同,前者與財產方面有關,是權利的轉讓,後者則與人身關聯,意味著建立了一種約束關係,且後者一般先於前者而發生。 (3)(教會法) 大主教確認經選舉產生的主教時舉行的儀式。中世紀對這種授職權曾有爭論,在英國於亨利一世時達成妥協:由教皇向教士授予代表教會管轄權的權標與戒指〔baculum et annulum; ring and crosier〕,臣服禮和效忠禮〔homage and fealty〕則作為俗權向國王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