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即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系依據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13條和聯合國大會於1947年11月21日通過的《國際法委員會章程》設立的、從事國際法的發展和編纂工作的聯合國大會的輔助機構。依《章程》的規定,委員會的組成須代表世界各主要文明型態和各大法系。委員會委員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各國政府提名選出,提名人選須為「公認勝任的國際法人士」,委員則以個人名義參加委員會,而不代表任何國家。委員會最初由15名委員組成,任期3年;1956年增至21名委員,1961年增至25名,1981年增至34名,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委員會旨在促進國際法的逐漸發展及其編纂,主要任務是:1促進國際法的進一步發展,即對「國際法尚未規定的」某些問題或「各國實踐尚未充分發展成為法律的」某些問題草擬公約草案;2編纂現有國際法,即「在那些已有廣泛國家實踐、先例和學說的領域內」,使國際法「更加精確地條文化和系統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是向聯合國大會提出選題或聯合國大會自己提出選題,由委員會草擬公約草案或條款草案,然後經聯合國大會討論通過,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已經向聯合國大會提出了數十項公約草案或條款草案,其中有些已在聯合國的主持下形成多邊公約,對國際法的發展與編纂作出了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