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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Greek law,希臘法
中文:希臘法
解釋:古代希臘文明色彩繽紛,在時間和空間上甚為廣闊,未能形成單一的法律體系。希臘的邁錫尼文明(公元前2500-前1100年)和克里特的米諾斯文明(公元前1600-前1000年)都未留下任何法律文書。公元前8世紀,城邦在希臘興起。大約公元前7世紀,開始制定成文法律。許多城邦的立法者都制定了法典。由於各城邦都有各自的法律,所以不存在所謂希臘法,只有一些許多城邦共同的法律原則。古希臘的公法和私法都有相當的發展。希臘的法律實踐在埃及存續到公元4世紀,並傳播到整個希臘殖民地。儘管希臘的思想對羅馬產生過影響,但其法律實踐對羅馬法的影響甚微。令人不解的是古希臘沒有產生過致力於促使法律系統化,對法律制度或部門法律進行分析、闡述的法學家或學者。即使有,他們的著作也已不復存在。只有雄辯家,沒有法學家。哲學家對正義等抽像概念的興趣,遠遠超過對分析現實法的興趣。直到羅馬征服後,法學才成為一門專門學問。1821-1829年希臘獨立。1951年對1911年的憲法作出修改。1968年又制定新憲法。希臘的審判機關包括最高法院、11個上訴法院和約58個初審法院,另設輕罪法庭和少年法庭。1940年所制定的民法典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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