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采邑法) 一種通過履行侍君役而獲得土地保有權之保有形式。這種土地保有人應親自為國王服役,諸如為其持旗、執兵器、擔任御馬總管、統帥軍隊、司膳總管及在國王加冕禮上在國王前為其持劍或任宮廷其他任何官職等。大侍君役土地保有與小侍君役土地保有〔petty serjeanty〕不同,因為前者所服勞役是較高貴和榮耀的。這種土地保有形式現在盡管不再是一種騎士役土地保有〔tenure by knight's service〕,但仍存在,1660年的一部制定法將其轉變成了一種自由和普通的農役保有〔socage〕形式,僅保留了那些榮譽性的勞役服務,後得到1925年的《財產法》〔Law of Property Act〕的繼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