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d jury,大陪審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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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grand jury,大陪審團
中文:大陪審團
解釋:在刑事法庭審案期間由行政司法官選定並召集。其職責為受理刑事指控,聽取控方提出的證據,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交付審判,而不是認定其是否有罪。稱為「大」陪審團,因其成員的人數較通常的陪審團即小陪審團為多;普通法上由12-23人組成。大陪審團起源於1166年的《克拉倫登法》〔Assize of Clarendon〕。開始時對案件既負責起訴,又負責審理。逐漸演變為只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起訴,對案件的審理則由小陪審團承擔。在英國,除個別情況外,大陪審團已於1933年取消;至1948年則被徹底廢除。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對可能判處死刑的犯罪和不名譽罪的指控,原則上必須經由大陪審團起訴。聯邦法院的大陪審團由16-23人組成。各州法院大陪審團的人數,則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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