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格蘭古法) 在諾曼人征服英格蘭後前100年裡,以權利令狀〔writ of right〕開始的不動產權利訴訟〔action in the right〕解決的是究竟是誰從領主那裡封受了這一爭議土地,實際上相當於處理所有權問題,這時被告必須在他領主的法庭以決鬥方式維護其權利。在亨利二世時,王室提供了另一種審判方式,即由咨審團決定哪一方對爭議地產更有權利。被告有權在決鬥和咨審之間作出選擇,一旦選擇後者就意味著本來在領主法庭進行的訴訟將被移送到郡法庭,這又是王室法庭擴大管轄權的舉措之一。被告選擇咨審之後,將有一項和平令狀〔writ of peace〕簽發給郡長,郡長暫停領主法庭的所有程序,並指定4名騎士,這4名騎士再挑選12名騎士,由這16人組成大咨審團,來決定哪一方更有權主張爭議的土地。他的裁決是終局性的,並送回給巡迴法官或在威斯敏斯特的王室法庭。如果原告對被告選取咨審權利訴訟表示反對,他必須有反對理由支持自己。決鬥被當作是競爭性的替代方式得以保留。咨審權利訴訟於1833年被廢止。 → petty assise; as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