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the country,要求陪審團審判,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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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go to the country,要求陪審團審判
中文:要求陪審團審判
解釋:在1852年《普通法訴訟程序法》〔Common Law Procedure Act〕之前,當被告人以「and of this he puts himself upon the country」的用語結束其答辯時,他便被稱為「go to the country」,即要求陪審團審判。與之對應的原告要求的形式為「And this the plaintiff prays may be enquired of by the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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