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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English law,英格蘭法
中文:英格蘭法
解釋:指在英格蘭,即聯合王國和以前的英格蘭王國的不列顛島的一部分,和威爾士發展起來並在那裡適用的法律制度,但不包括蘇格蘭。英格蘭法通常又被稱作「普通法」〔common law〕。由於歷史及發展的原因,英格蘭法從未被系統化過,也未被徹底分過類;它未經編纂,要尋找關於任何事項的規定通常都是一項費時、複雜和困難的工作;不僅如此,英格蘭法的部門和分支也是不確定的。在英格蘭法的發展過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特點是對法院判決,甚至高級法院的單個法官的判決的服從。由於缺少制定法的規定,且只是在1830年以後制定法在創製法律中才發揮了較大作用,因此,法院判決,甚至是單個法官的單個判決就被認為創設了一項法律規則,法院的判決對其自身及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到目前仍有影響的一個構成普通法的基本原則是:只有存在被承認的救濟方法時,普通法上的權利才存在。實體法被限制在程序的空隙中,並在其中發展。另一個重要的特徵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兩套原則的平行發展,以前兩者時有衝突,現在則通常是彼此互補的。以前,它們分別按不同的程序在不同的法院適用,現在,在任一法院都可適用這兩種法律原則,法院在受理普通法訴訟和衡平法訴訟時適用同樣的程序,普通法和衡平法在所有法院具有同等效力,但在發生衝突時,衡平規則優先。
→ common law; equity; cas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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