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對土地開發計劃調控的執行由1971年的《鄉鎮規劃法》〔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調整。任何未經規劃允許的開發或未按規定內容進行開發都構成對計劃調控的違反。對在1963年以後發生的這種情況,地方計劃機關如認為適當,可向土地所有人或佔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發出執行通知,通知中應詳細說明違反計劃的情況及要求採取的補救措施的步驟和期限。對執行通知可向環境事務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Environment〕提出申訴,在對申訴的審理期間,通知應停止執行。對環境事務國務大臣的裁決,就適用法律問題還可上訴至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