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這是條限制聯邦法院受理他州公民或外國屬民起訴某一州的權力的修正案。在美國歷史上,僅有兩條憲法修正案的通過明確是為了「撤銷」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其一是第十六條修正案,另一條即是第十一條修正案,它否決了美國最高法院1793年的奇澤姆訴喬治亞〔Chisholm v.Georgia〕一案的判決。在該案中法院認可了一州公民在美國最高法院初審訴訟〔original action〕中訴他州的權利,這一判決引起了共和主義者的憤怒和各州的強烈反對,認為破壞了各州的主權,隨即在國會提出建議;國會接受建議並於1793年4月提出第十一條修正案,1795年2月7日該修正案獲得3/4州立法機關的批准,但直到1798年1月8日美國總統提出咨文後,方被正式宣佈成為美國憲法的組成部分。儘管傳統上認為後一日期是該修正案的生效日,但現在人們認為由於美國總統在憲法修正案程序中並無地位,因而1795年日益被認可作為其生效日期。該修正案以其簡潔的43個詞闡明瞭複雜的管轄權規則,否決了聯邦法院受理兩類原告,即「他州公民」〔citizens of other states〕和「外國公民」〔citizens of subjects of any foreign state〕訴某州案件的權力,儘管其僅提及了「普通法或衡平法」〔in law or equity〕的案件,但1921年的紐約案〔Ex parte New York〕判定它(及相關的州主權豁免原則〔doctrine of state sovereign immunity〕)同樣也適用於海事管轄權〔admiralty jurisdiction〕案件。在標誌性的聯邦管轄權案件漢斯訴路易斯安那州〔Hans v. Louisiana(1890)〕中,最高法院進一步擴大該修正案的適用範圍,認為某州公民無權在聯邦法院起訴本州;而在新罕布什爾訴路易斯安那州案〔New Hampshire v.Louisiana(1883)〕中,最高法院又認為一州在其不代表本州而代表州公民利益時,無權起訴他州。最後,美國最高法院在1934年摩納哥訴密西西比案〔Monaco v.Mississippi〕中否決了聯邦法院對外國政府訴州案件的管轄權。因而,總體而言,聯邦法院無權受理任何州(包括本州)公民、外國人、外國訴州的案件,但有權受理美國或代表本州利益的其他州起訴某一州的訴訟;此外,州的政治實體,如縣、鎮或一定的政府實體並不享有州的此類豁免權。由於對聯邦司法權的限制可能危及重要的國家目標,第十一條修正案和州主權豁免存有一些重要例外:其一,州可以放棄該修正案,認可此類訴訟;其二,美國國會有權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十五條修正案所授予的執行權,按照商業條款〔Commerce Clause〕和或許其他情況下所享有的權力,創立起訴州的專門訴因〔private causes of action〕;其三,不過,到目前為止,對州主權豁免最重要的限制,是允許在聯邦法院起訴州的官員,而事實上這類案件常常是訴州本身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