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ict,(1)告示<br>(2)(出庭)傳票;個別案件的判決書〔special edict〕;一般適用的法令〔general edict〕<br>(3)命令;敕令;法令<br>(4)召集令,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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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edict,(1)告示
(2)(出庭)傳票;個別案件的判決書〔special edict〕;一般適用的法令〔general edict〕
(3)命令;敕令;法令
(4)召集令
中文:(1)告示
(2)(出庭)傳票;個別案件的判決書〔special edict〕;一般適用的法令〔general edict〕
(3)命令;敕令;法令
(4)召集令
解釋:(1)(羅馬法)
羅馬地方長官,如裁判官〔praetor〕、監察官〔censor〕等在其各自轄區內以公告發佈的命令。因他們都有司法權,因此告示的內容也表明他們在管理過程中將要適用的法律規則;如果國內法沒有規定,還可以及時創立或引進新的法律體系(裁判官法或衡平法)作為補充。後來,皇帝也發佈告示。
(2)(羅馬法)
(3)國家統治者發佈的成文法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在全國或部分地區有效,內容通常都與國家事務有關。
(4)〈蘇格蘭〉
指在某人請求為其指定遺囑執行人時,代理主教〔commissaries〕為此所發佈的令狀,用以召集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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