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正當程序是個多義的憲法概念,既指法治、法律程序的公正,也指一項基本權利。該詞首先見於1354年英國議會重申《大憲章》〔Magna Carta〕的一項制定法中,它指如果不遵循既定的法律規則,英王不能佔用公民的財產、對其進行監禁或將其處死。正當法律程序意味著程序的存在——一個人不先經過審判,不能被處死。這種觀念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從英國傳入美國,其內涵已融於《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之中——聘任律師權、由陪審團審判權、不得自證其罪等。其他的一些權利也只有通過正當法律程序這個概念才成為美國憲法權利的一部分,比如程序的正式性〔regularity〕和公正性。在1787年之前,各州憲法並未使用該詞。當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提議將其寫入1791年批准的第五條憲法修正案〔Fifth Amendment〕——「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正當法律程序終於成為美國憲法體制的一部分。最初正當法律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被認為僅僅適用於聯邦政府,而且在許多方面明顯多餘,因為《權利法案》中的確已包括了不少程序保護內容,這些程序保護已激勵戰爭中的自由主義者去捍衛基本的公民自由。直到1856年美國最高法院才援引該條款審理了一起案件,在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國會不能隨意創製它所希望的程序規則,法院應遵循英國早在幾百年前已為人所知的既定的程序模式,但這一限制沒有持續多久,美國最高法院很快脫離其他憲法規定和英國法律傳統,轉向依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來控制不公正的程序。這個發展很大程度上是1868年含有適用於各州的第二個相同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的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通過的結果。最初,第二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被用來作為反對州經濟立法的擋箭牌。在1873年之後的25年裡,美國最高法院在正當法律程序的法律含義上又進行了一場革命。從1884年開始,美國最高法院就宣稱「專橫的權力…不是法律」。美國最高法院迅速把正當法律程序又解釋為對有關調整經濟活動的聯邦和州政府權力的實質性〔substantive〕限制。大約從19世紀90年代到20世紀30年代中期的40年中,美國最高法院在並不完全一致的經濟正當法律程序〔Economic Due Process〕的旗幟下廢除了大量的州和聯邦法律。儘管從同一時期開始,美國最高法院曾暫時承認正當法律程序也有其他方面的內容。如:1正當法律程序並沒有失去其早期程序公正的含義;2正當法律程序不僅保護經濟和財產利益而且也保護非經濟性自由。隨時間推移,這些原則將在憲法法理上引起另一場革命。今天,經濟正當法律程序幾乎已經絕跡。自19世紀後期發展起來的側重於強調權力的合理行使的實質上的正當法律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適用範圍有限,主要限於私人利益的保護而且也受到了攻擊。而程序上的正當法律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則是主要成果。程序上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政府行使權力的方式方法符合基本的公平,其根本要件是:聽證的權利、對待決案件的知情權、根據有關情況在沉默或爭辯間作出抉擇的自由以及在相應的裁判機關陳明其抉擇理由的權利。在刑事司法中,正當程序的概念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權利及對公正審判的要求,當然這些權利和要求已經由最高法院判決而得以擴展,包括及時通知被告人就其受指控的罪行舉行聽審,被告人有機會在公正的陪審團或法官面前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與指控者對質,無罪推定,在訴訟的早期階段被告知享有的憲法性權利,反對自我歸罪,在訴訟的任一關鍵階段能夠獲得律師的幫助,不因同一罪行而受到兩次追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