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英格蘭古法) 根據1730年《地產出租人和承租人法》〔Landlord and Tenant Act〕第1條,如果一個終身或定期地產承租人在其權利終止或在地產出租人、剩餘地產〔remainder〕或回復地產〔reversion〕的權利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發出轉移佔有的通知後,仍繼續佔有該地產,則應向有權佔有地產者支付雙倍的地產年金〔yearly value of the lands〕。 (2)〈英〉 在一些情況下,由於不支付關稅、貨物稅或其他稅款等而形成的避稅、騙稅行為,責任人應支付二倍或三倍的稅收或財產價值。 → holding over; smugg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