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n of the Arches,拱頂法院法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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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ean of the Arches,拱頂法院法官
中文:拱頂法院法官
解釋:〈英〉
最初指對坎特伯雷教省十三個不由其教區主教管轄的「特殊」分區行使管轄權的教會官員,後因其填補了教務總長〔Official Principal〕一職的空缺,從而二者合一。教務總長是正式名稱,習慣的稱呼是拱頂法院法官,自1874年以來,該法官必須是具有十年實踐經驗的出庭律師或曾擔任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的法官,並且是英格蘭國教會成員。該法官同時擔任約克教省法院法官〔Auditor〕,由兩位大主教任命,並需經女王批准,他是兩位大主教當然的〔ex officiis〕教務總長,並擔任拱頂大主教特許法院主事官〔Master of the Faculties〕。
→ Court of the Ar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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