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Angliae,《論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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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Angliae,《論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
中文:《論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
解釋:〈拉〉
(英格蘭古法)
由亨利.布拉克頓〔Henry de Bracton or Bratton; Henricus de Bratton〕約於1250-1259年(亨利三世〔Henry Ⅲ時期〕)以拉丁文寫成的一部關於英格蘭法律的著作。該書共分五卷,每卷又分為若干編和章,與格蘭維爾〔Glanville〕的著作相比,其開篇不凡,內容廣博。儘管此書未竟,但它是英國歷史上的且屬於中世紀最系統的說明英格蘭法的著作。其因襲了格蘭維爾扼要評注訴訟程式的模式,且技高一籌,因為它用判例法闡釋評注,並為此引用了大量案例,討論了訴訟中的逐個細節,每一立論都建立在合理的邏輯推理基礎之上,或有權威的案例支持。此外,就書中反映出的法律觀念而言,如果說格蘭維爾的作品表明了王室法官依舊從屬於國王,那麼到布拉克頓時期,王室法官已開始形成一個獨立的階層,而科克〔Coke〕與詹姆斯一世〔James Ⅰ〕抗爭時所引用的名言「陛下雖高居萬人之上,但卻在上帝與法律之下」則正源於布拉克頓,雖然他對此語的理解與布拉克頓有所不同。也正因此,法律史學才將普通法的形成時期定位於布拉克頓成書之後。雖則它是一部英格蘭的法律著作,但該書受到了羅馬法的影響。實際上一些羅馬法原則正是借助這一著作而被引入英格蘭法的。不僅如此,書中的內容證明作者對教會法及阿佐〔Azo〕的作品也有一定的理解。布拉克頓認為,他編寫此書的目的意在使年輕一代免受當時王室法庭那些愚昧無知的法官對法律的誤解的影響。故此,他主要研究了那些傑出人士,尤其是帕特舒爾〔Pateshull〕和羅利〔Raleigh〕的判決,並將它們加以簡化整理。對王室司法成果的這一空前的系統性總結,極大便利了人們對於英格蘭法的學習和掌握。其對英格蘭法的發展的促進作用,一直持續到科克時代。該書的重要性還表現於它作為歷史文獻方面,布拉克頓之後不久,它即被桑頓〔Thornton〕節選摘編為《布裡頓》〔Britton〕和《弗萊塔》〔Fleta〕兩書;1569年首次由托特爾〔Tottell〕印刷,後歷經屢次編輯出版,主要的編輯者包括伍德拜因〔Woodbine〕教授(1915-1943年間進行)和托恩〔Thorne〕教授(1968年出版)。布拉克頓用過的一些手稿是1884年由維諾格拉道夫〔Vinogradoff〕在大英博物館發現的,這些手稿在1887年由梅特蘭〔Maitland〕編輯出版,謂之《布拉克頓札記》〔Bracton's Note 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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