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定期承租人〔tenant for years〕針對土地的出租人〔lessor〕、土地回復權人〔reversioner〕、土地剩餘權地產人〔remainderman〕或與該土地無關而在承租期內非法剝奪承租人對該土地佔有權的人提起侵佔租約地訴訟的令狀。後來,依此令狀開始訴訟之標的逐漸擴展到不僅包括賠償損失,還包括對剩餘租約期內承租地的佔有權之恢復,以及最後對土地一般佔有權的恢復。因為此訴訟已開始涉及佔有權,隨即也用於解決土地的所有權問題,這就是後來逐步形成的收回不動產之訴或驅逐之訴〔ejectment〕。 → eject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