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格蘭古法) 在涉及契約、非法侵佔、毆打等損害賠償額不確定的案件中,皇家民事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王座法庭〔Court of King's Bench〕或財稅法庭〔Exchequer〕可按不同比例從裁決的損害賠償金中收取一定費用,以作為首席書記官〔prothonotary〕等人起草各種特別令狀和訴狀的額外報酬。原告需在首席書記官或執達官簽發損害賠償執行令狀之前支付這筆費用。後來的立法取消了這一做法。之後如果這些法院中任何人以此名義或以其它方式收取費用,將被處以所收費用3倍數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