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ia Regis,大諮議會;御前會議;王室法庭,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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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uria Regis,大諮議會;御前會議;王室法庭
中文:大諮議會;御前會議;王室法庭
解釋:〈拉〉
(英格蘭古法)
廣義上是指大諮議會,即諾曼時代取代盎格魯-撒克遜賢人會議〔Witenagemot〕的英格蘭大諮議會,每年召開3次,由主教、伯爵和國王的直屬封臣參加。狹義上指御前會議,即由從大諮議會中選出的少數成員組成並經常召集以協助國王處理政務的更小的團體。據此,「curia」均指巡迴或隨國王巡遊之義,且其權力範圍未予限定。但兩會議之間的區別日益顯著,大諮議會成為了封建性的議會,而御前會議則成為了行政或立法委員會及司法機構。在政治方面,它可以對立法及其它重要活動提出建議並給予首肯;並對整個封建社會行使最高的行政管理權;作為封建法庭,它對國王的直屬封臣之間或其他顯貴之間的糾紛有一審裁判權,並享有過去賢人會議所享有的上訴管轄權。在交納一筆費用之後,普通民眾可以將在郡或百戶區法庭審理的案件移至這裡。它同時對財產的評估和皇室稅賦的徵收進行督導。但御前會議的財政和司法職能逐漸專門化,亨利一世時從其中分出一個部門專門處理財稅事務,稱之為「財政署」〔Curia Regis ad Scaccarium〕。財政署又分為兩部分,下署負責財政收支,上署負責處理財稅、賬目方面的糾紛。各郡郡長每年均要兩次前往財政署上繳本郡應納之賦稅和其它款項,並處理相關財務糾紛。1198年御前大臣〔Chancellor〕脫離財政署,財政署職員遂變得重要起來,後被冠以財政大臣〔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之稱,其中的高級官員稱為財稅法官〔Barones Scaccarii〕,他們經常被邀請來裁決不限於財稅方面的各種案件。到亨利二世時,御前會議繼續作為一個單一的無明顯特徵的法庭而存在,儘管時而有人數不定的法官在財政署處理財稅方面的事務。這一時期王室法庭的業務範圍迅速擴大,不再局限於顯貴之間的糾紛,法官人數增至18人。但1178年亨利二世將法官人數減至5人,並組成一個委員會供國王自己聽審那些御前會議無法處理的案件,這一委員會就變成了民訴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它繼續隨著國王四處巡遊,並在很長時間內實質上與御前會議無明顯區別。《大憲章》〔Magna Carta〕的第17條規定,民訴法庭應在一個固定的地點進行,這使得民訴法庭固定在了威斯敏斯特,同時成為純粹的司法機構。《大憲章》第18條規定,關於地產佔有案件的巡迴陪審〔possessory assizes〕應在案件發生地舉行,這樣民訴法庭每年4次派出2名法官外出審判,由當地4名騎士協助。到亨利三世統治末年,御前會議依據分工已逐漸分為3個法庭,並有各自較確定的管轄範圍:處理財稅糾紛的財稅法庭,處理普通民眾間民事糾紛的民訴法庭和王座法庭。後者起初實際上、後來在理論上都是一個隨國王巡遊的法庭,它負責管轄上兩個法庭管轄權之外的案件,包括刑事和對民訴法庭的上訴管轄權。作為御前會議遺跡之一的是所有法官在財政署內室〔Exchequer Chamber〕聚會討論疑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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