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法〉 法國民事、刑事最高上訴法院。成立於1790年,原名為撤銷法庭〔tribunal de cassation〕,1802年拿破侖將其改名為撤銷法院〔cour de cassation〕,實質上是最高法院。該法院有權撤銷〔quash; casser〕下級法院的判決,其主要職能是保證法國法院系統內法律解釋的一致性。它既不審查案件事實,也不受理對案件事實的上訴,也沒有對立法合憲性的司法審查權,而只從是否正確適用法律這一角度來作出裁判。該法院由六個法庭〔chamber〕組成,一個刑事庭,五個民事庭,法庭對案件既不重新審理,也不接受上訴,只是聽審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爭端。最高法院可維持原判也可撤銷該判決,在撤銷之後應將該案移交原審法院的同級其它法院審理,再審法院可以不服從最高法院的意見而作出與被撤銷的原判一致的判決,這時此案又交回最高法院,由其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如合議庭仍維持最高法院原來撤銷原判的意見,該案再移交給與原審法院同級的第三個法院審理,該第三法院應遵從最高法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