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s and controversies,案件和爭議,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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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ases and controversies,案件和爭議
中文:案件和爭議
解釋:〈美〉
美國憲法中的用語,有時也稱「case or controversy」,二者在含義上並無差別。通常被用來指憲法所確定的聯邦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規則,即聯邦法院只能就基於「案件和爭議」所產生的問題行使司法裁判權,而不能對假設的案件或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問題作出裁決。馬歇爾〔Marshall〕大法官曾對「case」一詞定義為指依據正式的司法程序提起的,並且屬於美國憲法所規定的管轄權範圍的案件或訴訟。「controversy」的含義與「case」完全相同,其區別僅在於「controversy」只能指民事案件。美國憲法的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了聯邦法院管轄的九種事項,對前三項稱為「all Cases」。後六項合稱為「Controversies」,因此,人們將這二者合起來稱為聯邦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它包括當事人依正式程序提請法院裁決的各種請求和爭辯。屬聯邦法院管轄的「案件和爭議」必須是具體的、確定的,而不能是抽象的、假設的;它涉及具有相反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並能表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實質性爭執點〔substantial issue〕,且就該爭執點法院有作出裁判的緊迫性和現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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