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在英國,在陸地貨物運輸中,公共承運人與特約承運人之間最基本的區別在於:公共承運人的業務向任何人開放、承運其業務範圍內的任何種類的貨物、將之運至其業務範圍內的任何地點,並對處於其保管之下的貨物的滅失或損害負責,除非其能證明此種滅失或損害是由於天災、公敵行為、托運人遲延或貨物自身固有缺陷造成的。特約承運人只依據特別約定提供承運服務,並只對由於其過失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害負責。通過合同規定責任限制時,不得違反1830年《承運人法》。自1962年《運輸法》〔Transport Act〕以後,英國鐵路運輸部門〔British Railway〕在貨物運輸業務中已不再屬於公共承運人,其運輸合同通常由《英國鐵路運輸規則》〔British Railways Book of Rules〕調整。大多數公路承運人屬於特約承運人,其運輸合同根據公路運輸協會〔Road Haulage Association〕制訂的標準合同條款簽訂。國際鐵路運輸主要由國際條約加以調整,這類國際條約目前主要是1961年《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和1951年《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前者由1890年伯爾尼《國際鐵路貨物運送規則》經1924年、1933年和1961年修訂而成。國際公路運輸由1965年《日內瓦公約》調整。除1951年《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外,上述條約已通過立法納入了英國法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