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通常是由一批來自議會多數黨或幾個黨派的大臣(或部長)組成,聯合對國家政策作出集體決定的一種政體形式。它有兩個重要特徵:1內閣決定是集體決定,而非單個人的決定。集體責任原則〔doctrine of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要求大臣(或部長)必須公開支持內閣作出的所有決定;2由於大臣(或部長)要對議會負責,內閣起著行政與議會的政治紐帶作用。內閣起源於英國,最早出現於查理二世〔Charles Ⅱ〕統治時期,最初是為那些被君主選中商討問題的顧問者的會議。到19世紀君主不再參加會議或決定會議中將討論的問題。在英國,內閣並沒有正式的憲法地位,也不存在明確規定其規模或組成的規範。內閣成員是由首相從下議院多數黨中挑選的人員組成,大多數是首相任命為政府各主要部門的首腦,通常有23名左右。美國的內閣與英國有所不同,它的功能在於就總統希望瞭解的事項向他提出建議(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在美國,選擇內閣成員是總統的個人特權,但被選人若要成為政府部門的首腦〔heads of the Departments〕卻要經參議院批准。美國的總統內閣〔President's Cabinet〕只對總統負責,而不對國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