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liff,(1)百戶長;副郡長;(莊園或王室城堡的)執行管家;副司法行政官;法庭執達官;法庭事務官<br>(2)法庭事務官;執達官<br>(3)(諾曼底群島的)民事總長,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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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ailiff,(1)百戶長;副郡長;(莊園或王室城堡的)執行管家;副司法行政官;法庭執達官;法庭事務官
(2)法庭事務官;執達官
(3)(諾曼底群島的)民事總長
中文:(1)百戶長;副郡長;(莊園或王室城堡的)執行管家;副司法行政官;法庭執達官;法庭事務官
(2)法庭事務官;執達官
(3)(諾曼底群島的)民事總長
解釋:(1)〈英〉
這是一個被授予一定權力的法律方面的官職。以前在英國尤指一個百戶區的首領;在莊園內則指管理莊園財產、監督農耕的人;也用來指某些市鎮的首席行政司法官及一些王室城堡的管家。其實,這個詞的原義就是管家、保護者和在特定區域執行法律的人。撒克遜時期它被稱為「reeve」;以前那些在特定區域內行使司法權的人往往為此目的而指定自己的法律管事〔bailiff〕; 現在「bailiff」則多用來指由郡長或行政司法官任命的一種領薪的法庭事務官,其職責是送達文書、召集陪審團、徵收罰金、執行拘捕和執行判決等。他們一般每年都要與郡長簽訂保約,保證正當履行職責,故又稱保約法庭事務官〔bound-bailiff〕,郡長要對他們的行為後果負責,這一點區別於特別法庭事務官〔special bailiff〕。1844年和1888年的兩項法律規定,法庭事務官由法庭指定。此前每一郡法庭還有一種叫高級執達官〔high bailiff〕的官職,他可以指派副手履行自己的職責,現已被廢棄不用。1959年《郡法庭法》〔County Court Act〕規定,區別於高級執達官的普通法庭事務官由御前大臣任命,在特殊情況下亦可由法庭登記官〔registrar〕任命。
(2)〈美〉
(3)在所有民事糾紛中代表國王。(4)看守員;巡視員〈蘇格蘭〉
→ high bail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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