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一種法理學理論。它認為,從壞人的角度觀察法律才能真正測定法律究竟是什麼,因為壞人總會仔細、準確地確定法律規則所允許的範圍,並在該規則限度內實施行為。該理論最早是由奧立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於1897年在其文章《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中提出來的。霍姆斯認為,一個社會的法律制度就是法律可能會對人們產生什麼影響的一種預測,而不是以往被視為法律基礎的倫理道德。而預測的最佳方法就是從一個不顧倫理道德的「壞人」的角度出發,因為他只是關心其行為是否會,或者其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會受到法律這一公力的制裁。故該理論亦稱為「預測論」〔prediction theory〕。